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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3万!三亚拟修订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正在征求意见…

2024-03-26 78

摘要:三亚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三亚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环境卫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三亚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三亚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三亚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环境卫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三亚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2021年3月18日,意见反馈途径如下:

一、书面意见寄送至三亚市公安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362号三亚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联系人:杨步清,联系电话:88868568,请在封面备注:“《三亚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反馈意见”。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309002241@qq.com,并在邮件标题处注:“《三亚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反馈意见”。

三、通过网站在线征集系统留言。

《三亚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三亚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环境卫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养犬免疫检疫、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养犬治安管理工作。有关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农村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类的检疫,以及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社区居民、村民中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就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纠正违规、不文明养犬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通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五条政府支持和鼓励养犬协会和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的设立和发展,倡导养犬人加入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应当倡导文明养犬,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支持和鼓励合法登记的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参与犬只收容、领养等救助活动,但不得利用被救助的犬只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养犬实行检疫、免疫制度。未经检疫、免疫的犬只,不得饲养。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犬只出生满九十日必须进行检疫或免疫。

犬类经营者必须凭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免疫证明,按规定将待售的犬只送综合执法部门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用于出售。

单位和个人养犬的,须将犬只送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疫苗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明。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犬进入下列区域:

(一) 党政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儿活动场所;

(二) 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

(三)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四) 饭店、食品商店;

(五) 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车除外);

(六) 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公共场所;

(七) 在重大节日或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政府依职权划定犬只禁入区域。犬只禁入区域划定后,应当予以公布,并在该区域内明示。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犬只禁入区域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其经营或管理的场所明示是否允许犬只进入。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养犬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休息;犬只吠叫时,应当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协助,配合养犬管理工作。

第十条个人携犬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区域;

(二)犬只吠叫或情绪不稳定,造成他人恐慌的,应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

(三)对犬只的排泄物及时清理;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居民住宅区内不得开设犬只销售、养殖、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场所。

第十二条街面流动无照售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违法经营犬只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违反规定不进行犬只检疫、免疫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经营、运输犬未附有检疫证明,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犬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养犬人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部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检疫、免疫等管理职责的;

(二)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行使职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并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对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三亚市人民政府2012年2月9日公布施行的《三亚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12〕25号自本办法公布施行之日起废止。

来源:三亚市公安局

编辑:向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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